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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-1-1
一、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市、县关于水利工作的法律、法规和方针、政策,研究拟订我县水利工作的政策、法规并组织实施。
二、研究制订全县水利发展战略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,组织制订全县主要河道、河流(湖泊)的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。
三、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,负责组织全县水资源的综合开发、监测和调查评价;对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,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;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水长期供求计划、城市供水规划,负责水资源的统一调度、水资源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;管理全县节约用水工作,受县政府委托协调处理市县间、乡镇间的水事纠纷。
四、主管全县河道、水库(包括人工水道、行洪区、蓄洪区、滞洪区)等水域及其堤坝、岸线;负责河道、湖泊的综合治理与开发利用。
五、主管全县农田水利、灌区、排灌站、机井、农村人畜饮水、乡镇社会化供水和引黄灌溉;组织指导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;负责全县农村节约用水工作。
六、主管全县防汛抗旱工作,负责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。
七、主管全县水土保持工作。
八、管理全县农村水利、乡镇社会化供水和人畜饮水工作,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。
九、主管为全县工农业生产及城乡居民供水工作。
十、配合县政府有关部门制订水利行业的财务政策及价格、税费等经济调节措施,建立多层次、多渠道的投资体制,监督管理水利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。
十一、对全县水利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管理,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和跨乡镇的重要水利工程,对全县水利工程、水利经济工作实行行业管理。
十二、主管全县大小水利工程和种类水工建筑物的勘测、设计、施工、验收。
十三、负责全县水利科技教育、技术推广工作和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;指导全县水利队伍的建设。
十四、承办县委、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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