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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-12-03

局水政监察大队加强水政执法,严格规费征收

  近日,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在执法过程中,检查到滨湖路旁一家建筑工地有备水源井,通知其补缴水资源费,该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交纳水资源费,也没有说明情况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和《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水政大队执法人员去施工工地进行催缴,在催缴未果的情况下,对该工地砂管井准备采取封闭措施,施工单位对执法人员有语言攻击行为,水政监察大队集合四个执法中队全体人员赶至事发地点,将其制止,并准备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。这时施工单位态度立刻有了转变,给执法人员进行赔理道歉,并全额交纳了应缴纳的水资源费。鉴于施工单位认错态度较好,并真诚道歉,决定免于对其进行行政处罚。
 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规定,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。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,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限期采取补救措施,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拒不缴纳、拖延缴纳或拖欠水资源费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,责令限期缴纳,逾期不缴纳,按日加收滞纳金,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。
   水政监察大队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,严格执法,秉公执法。近期将重点对建筑用水、洗浴、洗车等用水单位进行全面清查,对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的用户将依法进行处理。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,属国家所有。使用水资源应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。希望广大用水户按时缴纳水资源费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水政科 常金钰供稿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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